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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17  次阅读

天津渤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党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渤投公司及所属企业党组织。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 党员所在党支部每年核定一次党员交纳党费数额,核定工作一般在每年1月份完成,以上年度平均月工资为基数。核定后,年内一般不动。

第二条 每位党员应于每月领取工资薪酬后,根据党支部提供的党费交纳基数,主动将党费交至所在党支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书记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为其交纳或预交、补交,但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三条 公司管理党费账户的财务人员于年底将公司本部党费总额的30%和直属企业党委所辖党员上交党费总额的50%汇总后,及时向市国资委党委组织工作处上划党员党费。

第四条 直属企业党组织每季度向渤投公司党群工作部上划党费,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月十日以前。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即先由直属企业党组织向渤投公司党群工作部报告收缴党费情况和上划党费金额,经渤投公司党群工作部批复后采取转账的方式上划党费。

第五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严格按照《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不定期、非普遍性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二)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不兑现年终绩效的月份,每月以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交纳党费。兑现年终绩效的当月,按照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基数计算,交纳党费的上限为1000元。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的30%作为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四)对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后,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五)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六)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七)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扣除党员每月应交纳党费数额以后,党员自愿一次性多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的,由公司党委直接上缴中组部。

第七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由其所在党支部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党章》的规定自行脱党处理。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按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九条 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收缴党费要有记录,党费缴纳明细表、收据、现金要认真记录和保管,任何人都不准借支或挪用党费。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条 要严格按照《党章》和《通知》规定使用党费,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一)培训党员;(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一条 在遵循第十条的前提下,以下具体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创新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三)党内表彰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会议费、奖金等。

(四)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刷入党志愿书、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旗党徽等费用。

(六)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上级党组织向所属企业党组织划拨的留存部分的党费,必须由公司党委会集体决定,所属企业党组织使用划拨党费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党费的使用要形成年度预算并经公司党委会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预算内项目的开支据实报销,预算外项目要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 使用党费报销必须出具“中国共产党天津渤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委员会”全称的正式发票。报销时必须严格按照渤投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填写报销单,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领取党费用于报销,必须填写党费领用单,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到党费专用账户领取党费。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十六条 要本着勤俭节约、精细合理的原则使用党费,使用党费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每一笔党费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不得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

第十七条 收缴的党费必须存入公司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的银行账户,党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单独建账,实行会计、出纳分设,由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从事党费财务工作人员,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第十八条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党委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需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接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党群工作部应当每年向公司党委和市国资委党委组织工作处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直属企业党委和全体党员公布当年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每年要检查一次公司及直属企业党委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和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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