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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17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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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业,根据《天津市党员领导干部政谈话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廉政谈话的对象

本办法所称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及各单位中由公司党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适用本办法。

二、廉政谈话的内容

本办法所称廉政谈话,是指公司党委对党员领导干部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就其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的提醒、警示或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廉政谈话主要分为履责谈话、警示谈话、戒勉谈话和任职谈话。

(一)履责谈话:是指公司党委针对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推动不力,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信访件居高不下、违纪违规问题频发等问题进行提示和责令整改,与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主谈话人为公司党委书记或副书记。

(二)警示谈话:是指在信访举报、查办案件、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对公司部室、所属单位及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提醒、警示,提出具体希望、建议和要求,与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主谈话人为公司党委书记或副书记。

(三)诚勉谈话:是对经查证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问题,进行告诫和批评教育,提出具体整改要求,与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主谈话人为公司党委书记或副书记。

(四)任职谈话:是公司党委对新任职领导干部强调廉政责任,指出廉政风险,强化制度意识,明确纪律要求,与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主谈话人为公司党委书记或副书记。

三、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所属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由分管领导提出建议,经公司党委书记批准后实施;对所属单位班子其他成员、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谈话,由党群工作部提出建议,经公司党委书记批准后,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

(二)廉政谈话实施前,谈话承办部门应制定具体方案,及时将谈话时间、地点、主谈话人及有关要求,口头或书面通知谈话对象,并通知其分管领导;根据谈话对象和内容,准备相关材料,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廉洁从业要求,并将谈话意见送主谈话人审定。

(三)廉政谈话人应不少于两人,参与谈话的人员由主谈话人确定。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谈话涉及信访举报问题的,不得向谈话对象出示信访举报件,具实名的,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反映人情况。参与谈话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填写《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备案登记表》。

(四)进行廉政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话人提出的有关希望、建议和要求,谈话对象应当明确表态;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情况或整改问题,作出书面说明或报告。

(五)廉政谈话应当在主谈话人指定的办公场所进行,谈话承办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六)谈话对象应当在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报告廉政谈话情况。谈话对象不得对廉政谈话的有关内容进行追查,不得猜疑、打击报复反映人,违者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七)谈话承办部门要加强对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将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对谈话中形成的整改意见加强跟踪督办,促进改正落实。

四、廉政谈话的管理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领导,将落实廉政谈话制度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教育管理的重要举措,主动与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沟通情况,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党群工作部要按要求及时将廉政谈话记录、《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备案登记表》、报批材料等文件归档管理。 

附件: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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