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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廉洁从业的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17  次阅读

天津渤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廉洁从业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员工廉洁从业,保障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勤业。

二、公司员工不准有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损公肥私的下列行为:

1.利用工作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挪用、私分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

2.将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本公司支付、报销;

3.在企业业务、经济往来中“吃回扣”,或将打折费、中介费、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4.借(租)用公司财物长期不归还,或工作调动、离岗时不按规定移交个人使用的公配物品;

5.违反规定公车私用;

6.其他侵占、违规占有企业财物、损公肥私的行为。

三、公司员工不准有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下列行为:

1.利用工作便利或公司资源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其他不当利益;

2.利用公司的资产资源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3.本人开办或与他人合伙开办的经济实体与公司发生物资采购、租货等交易;

4.将本人特定关系人所开办或与他人合伙开办的经济实体作为非竟争性采购的合作对象,进行经济交易,谋取利益;

5.利用工作便利对客户或其他服务和管理对象吃、拿、卡、要;

6.以减免费用、提供合作项目或录用等好处为交换,要求服务或合作对象为个人谋取利益提供便利;

7.挪用客户委办业务款项不上缴,或应退还不退还。

四、公司员工不准私自从事或参与关联企业经营与公司构成竞争的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包括但不限于:

1.经营或与他人合伙、合资经营(含参股)与公司业务运营相关联的各项业务;

2.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关联的有偿中介活动。

五、不得允许特定关系人在本人职权范围内从事与本人职权影响相关联的以谋利为目的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开办或参与开办(含参股)与公司业务运营有直接关联的经营机构;

2.承搅工程,设备和线路代维,各类建筑、安装、装饰装潢工程;

3.代理业务或广告投放、终端设备销售、卡类销售、工程外包、业务外包以及维护外包等;

4.承办与业务宣传或内部管理活动相关的事项;

5.受托参加员工职权管辖范围组织的采购招投标活动;

6.从事物业管理。

六、不得接受或者索取关联企业、潜在合作者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宴请、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明知特定关系人,收受了可能影响其正确履行职务的礼金物品等好处而不退还、不上交。

七、不得无偿或者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关联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劳务,未出资或者象征性出资收受干股或其他利益,变相收受贿赂;

八、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理或服务对象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理或服务对象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财物;

九、其他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行为。

十、公司员工不准有欺作假、谋取不当利益的下列行为:

1.违反财经纪律,隐藏、转移、截留企业收入或做假账;

2.以个人或部门名义在银行存放和自行存放企业资金;

3.与代理商勾结串通签订虚假代理合同套取代理费用;   

4.与代理商勾结欺骗用户,谋取不当利益,损害企业;

5.将本属自有渠道的业务转让或直接给代理商受理,谋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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