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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关于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规定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17  次阅读

天津渤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规定

为保证公司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关于国有重要骨干公司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领导人员包括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亲属是指: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条 领导人员与亲属,不得在同一公司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领导班子)的职务;不得在同一公司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司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本部中层正副职管理人员亲属不得安排在公司本部工作;

第四条 出现回避情形的类型主要包括:交流(含交流提拔)、改任非领导职务、免去职务、其他(具体说明)。对不属于领导人员与亲属之间有任职回避的,组织认为有必要回避的,需从严管理进行调整;

第五条 领导人员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的或任职期间因婚姻、工作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由党群工作部向公司党委提出回避建议,党委作出决定。

第六条 新招录或调入(交流)的领导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交流)前应当如实报告应当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中层管理人员的亲属进入系统单位任职前,需向公司党群工作部报告。

第七条 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领导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况,相关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及时交公司党群工作部处理。

第八条 出现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低的一方回避较高的一方;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如有特殊困难,报请公司党委统筹解决。

第九条 党群工作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决定前,可以听取领导人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 领导人员所在公司不准与领导人员亲属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发生经济关系;因特殊原因,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应当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其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公司及关联公司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公司,不得从事可能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公司活动。

第十二条 领导人员在纪检监察、组织奖惩、出国审批、考核任免、录用聘用、职称评聘、发展党员、调资等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和亲属时应当回避,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领导人员与亲属在日常工作往来中发生直接公务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公务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向公司党群工作部提出回避申请。公司发现其有需要公务回避情况的应报党群工作部,由党群工作部提出回避建议,上报公司党委进行审核和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监察。回避工作应纳入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十五条 对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的领导人员,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领导人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回避决定的,给予组织处理,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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