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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岗双责”的检查考核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17  次阅读

天津渤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岗双责”的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国资委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促进公司及所属企业党组织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科学具体、管用有效”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领导班子与考核个人相结合,工作实绩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重在日常、考在经常,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检查考核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检查考核的对象为:公司所属企业党组织班子及其成员。

第四条 加强对所属企业党组织检查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由公司党群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检查考核内容

第五条 党组织领导班子履行职责情况。

(一)每年结合实际制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任务清单的情况;

(二)每年组织对下一级党组织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进行检查考核的情况;

(三)安排全面从严治党专题学习,把从严治党宣传教育纳入党委宣传工作总体部署,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四)专题研究或部署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情况;

(五)开展廉洁从业和警示教育的情况;

(六)定期向上级组织书面报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

(七)加强党内监督,落实巡视巡察、述职述廉、谈话函询和领号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党内监督制度的情况;

(八)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情况;

(九)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管党治党责任履行不力实施问责,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的情况;

(十)积极支持、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 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一)每年结合实际制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的情况;

(二)每年与领导班子成员、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的情况;

(三)每年对领导班子成员、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开展履职谈话和廉政谈话情况;

(四)每年为本单位党员干部讲廉政党课的情况;

(五)研究谋划、安排部署、组织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情况;

(六)从严管理党员干部队伍,及时发现、提醒、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情况;

(七)坚决纠正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对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动真碰硬,敢于问责的情况;

(八)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并按照要求开展述责述廉的情况;

(九)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和回避等制度的情况;

(十)自身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和被追究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情况。

第七条 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一)每年结合实际制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的情况;

(二)每年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的情况;

(三)每年对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履职谈话和廉政谈话的情况;

(四)每年对职责范围内的人员进行廉洁从政教育的情况;

(五)研究、布置、检查分管单位和领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情况;

(六)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提醒、纠正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的苗条性、倾向性问题的情况;

(七)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情況;

(八)自身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和被追究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情况。

第八条 推进标本兼治、源头治理情况

(一)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情况;

(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的情况;

(三)抓好廉洁文化建设,以反面典型为镜为鉴为戒为训,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的情况。

第九条 加强作风建设情况

(一)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弛而不息纠正“四风”的情况;

(二)严肃整治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的情况;

(三)建立健全作风建设常态长效机制的情况。

第十条 坚决反对腐败工作情况

(一)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况;

(二)着力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情况;

(三)配合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为纪检组织履行职责创造条件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全面从严治党满意度

组织开展全面从严治党满意度调查,以发放问卷、座谈会等形式,对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满意度进行测评。

第十二条 开展特色工作

各单位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形成的特色亮点工作,可向公司党委申报评定项目,由公司党委从创新性、影响力、实效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 检查考核方式

第十三条 日常检查考核。由公司党委根据主体责任清单填报和专项督查情况以及相关工作台账,对各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岗双责”情况进行实时考察。

(一)实行信息化监督。运用电子邮箱、微信等信息化手段,畅通反映问题的渠道和路径,加强群众监督。

(二)加强巡察工作。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作为巡察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三)开展专项督查。坚持每半年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推进情况开展专项督查,通过填报清单、现场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全面检查考核。由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带队,每年年底组成检查组,采取召开会议、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对所属企业党组织开展1次全面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结合日常检查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考核纳入年度业绩考核体系。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排名靠后的单位,由公司党委主要领导同志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岗双责”不力的,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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